·方舟子·

北京海淀警方发了一条公告,说接到群众举报,潘某在去年六月份在新浪微博的评论区诋毁英雄烈士,决定对他刑事拘留。因为潘某在去年二月份已经离开北京去国外,所以对他展开追逃。

中国警方发布通缉令或者处理决定往往不把当事人的名字写出来,让人去猜。这个潘某究竟是谁倒是很容易猜出来,因为在此之前这事已经在国内网上发酵过好长一段时间。他是地产大亨潘石屹的儿子潘瑞,因为在新浪微博的评论区诋毁英雄烈士,被跨国追捕。这涉及到几个问题。

第一问题,潘瑞是不是真的诋毁了英雄烈士?

潘瑞在去年六月份发的那一条微博的内容是:在中印边境冲突当中,中国有一个营被活埋了,“连天葬的机会都没有”。这很明显是一个谣言,可以说他造谣,也可以说他在攻击中国的边防军,把他们说得太无能了,居然一个营被活埋了。但是这里不涉及诋毁英雄烈士,因为一个营被活埋这事是假的,那些人根本没有成为烈士,怎么能说是在诋毁英雄烈士呢?

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个案子。《经济观察报》前记者仇子明,网名叫“蜡笔小球”,最近也是因为“诋毁英雄烈士”被抓了。我看他犯事的那两条微博,也没有诋毁烈士英雄的内容。其中一条微博说现在牺牲的那几个人都是去救人而牺牲的,那没救出来的人肯定更多了,所以阵亡的不会只有四个人。这只能说他在质疑中方阵亡的人数,不能因此就说他是在诋毁英雄烈士。何况,他把那些阵亡的人说成是“牺牲”,还是很尊敬的,怎么能够说是诋毁呢?

他的另外一微博说,活下来的只有那个最大的官——团长,对这个团长进行了一番调侃、讽刺,可以说他诋毁了这个团长。团长被评为英雄,也可以说他诋毁了英雄。但是,这个团长是活下来的,并没有成为烈士,所以不能说他是“诋毁英雄烈士”。“英雄烈士”里面的“英雄”是形容词,形容的是“烈士”,而不是说“英雄”和“烈士”。《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得很清楚,“英雄烈士”指的就是那些已经牺牲的,活下来的英雄不在保护之列。所以,不能根据他这条微博说他“诋毁了英雄烈士”。

第二个问题,即使是真的诋毁了英雄烈士,就应该把他们抓起来吗?就能算是犯罪吗?这涉及到言论自由的问题。诋毁英雄烈士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没必要把它当成是一种犯罪。诋毁英雄烈士也许让人反感,可以去谴责他,也可以对他采取别的处罚,比如行政的处罚。如果败坏了人家的名声,也可以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不应该因为仅仅发表了言论,就由政府出面去把他给抓了。这就叫“以言治罪”,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即使是在中国古代,也没有因为诋毁了烈士就被认为是犯罪。如果诋毁了皇帝,属于造反,那当然是犯罪,但是诋毁一个戍边的英雄烈士,是不被认为是犯罪的。也许是我孤陋寡闻,现在也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诋毁英雄烈士列为犯罪。

中国当然历来就有以言治罪的传统,虽然外交部否认,声称中国从来就没有以言获罪,但是是有的,而且现在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甚至在文革时期也没有把诋毁英雄烈士列为犯罪。在文革时期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主席,会被当成是“反革命”抓起来,但没有听说因为诋毁了英雄烈士就被当成反革命抓起来的。文革期间在民间还流传着一些调侃革命烈士的段子,也没有像追查反动标语一样,去追查究竟是谁炮制出来的这些段子,去把他抓起来判刑的。现在把“诋毁英雄烈士”这个本来最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提高到了犯罪的高度,这是中国的首创。

第三个问题,“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3月1日才生效的新罪名,但是仇子明的微博是2月19日发的,潘瑞的微博发得更早,是在去年6月就已经发了。能去追究他们以前的言论吗?现代司法有一条原则,叫做“法不追诉既往”,就是说,新定了一个罪名,以后出现了这种行为再去追究,以前的既往不咎。但是,涉及到“诋毁烈士”的这种行为反而要去追究以前的言论,不仅是上个月的言论要追究,甚至是大半年前的言论也要追究,连一个追诉期都没有,这就让人感到很恐怖。说不定我啥时候在很早以前、在哪个地方发表过什么言论,会被认为是在“诋毁革命烈士”,这时候给翻出来,是不是也可以来抓我呢?

这还涉及到第四个问题,就是中国的警察权力是非常大的,基本上不受限制。本来公、检、法是要互相牵制、互相制衡的,但是在中国不是,中国公安局的权力实际上凌驾于检察院和法院之上。中国的公安局长往往就担任着地方的政法委书记,而政法委书记是要领导法院、检察院的。这不就意味着公安局局长可以管到法院和检察院吗?中国的警察要去抓人,是公安局自己做决定就可以了,不需要别的部门批准。美国的警察就不行。美国的警察除非是在现场看到犯罪了,可以把犯罪分子给抓起来;否则,要去抓人是必须经过法官批准的,警察必须向法官说明抓人的理由和证据,法官签了逮捕令才能够去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