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市三重警分局在追捕通緝犯的行動中,因誤認黃姓男子為嫌疑人而引發的執法風波再度引起社會熱議。警方在執行盤查時,與黃男發生肢體衝突,最終將其壓制逮捕。事後證實黃男非嫌疑人,但他聲稱在過程中遭到過度執法,導致受傷,並提出傷害、妨害自由等多項控訴。
事發當日,警方正在查緝一名李姓通緝犯,黃男因體型與嫌疑人相似且接近歹徒座車,被警方懷疑,隨即進行盤查。雙方發生推擠,警方最終將黃男制服並帶回派出所。然而,黃男堅稱自己僅是外出領錢,並未涉及任何非法行為。
在派出所內,警方發現抓錯人,隨即向黃男道歉,但黃男指出執法過程中警力過於粗暴,導致其身體多處受傷,並且警方在抓錯人後的處理態度冷漠,未能第一時間為其解銬和醫治。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方在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黃男聲稱警方未明確表明身分,且盤查程序存在缺失,這成為爭議焦點。
此案引發社會對警察執法過程的質疑,也讓更多人思考以下問題:
誤認的代價如何衡量?
誤抓事件本身是一種系統錯誤,而過程中的執法過當則可能引發民眾對執法人員能力與程序正當性的懷疑。
警民互信的危機
當類似案件屢次發生,社會可能會對警察的執法公信力產生不信任感,進而影響整體治安體系的運作。
受害者的心理與生理創傷
黃男的親友表示,執法過當已對其造成身心雙重傷害,而高額賠償要求則是對警方的警醒。
執法規範化
加強警察執法訓練,確保在行使職權時符合法律規定,減少程序瑕疵導致的糾紛。
提升透明度
執法過程應更多依賴錄影記錄,讓爭議事件有據可循,避免雙方僅憑言詞爭執。
強化警民溝通
執法人員應在執行盤查或抓捕行動時,更多考慮民眾的感受,提升執法形象。
此次誤認通緝犯事件,無論是執法人員的程序失誤還是雙方互動中的誤會,都凸顯了執法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微妙平衡。正義的實現不僅在於懲罰犯罪,更在於確保每個人都能免於被冤枉與傷害。唯有通過改進程序與強化訓練,才能讓公眾重新對司法與執法機構充滿信心。